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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都标书代写解读招投标需要注意的事项

发布日期:2023-02-08 10:58:27 浏览次数:

   成都标书代写解读招投标需要注意的事项,公开邀请某设备采购招标项目;

   信息收集与分析

   兵法有云,不打无准备之仗,可以立于不败之地。竞价也是如此,知己知彼才能百战不殆。在发出招标文件之前,我们应该开始收集与招标项目有关的各种信息,充分了解招标人的招标意图,如是否使用本地企业,是否选择进口设备,是否低价竞标等。充分了解竞争对手的情况,包括他们的报价习惯、企业实力、优势、背景等。;密切跟踪项目招标动态,分析自身优劣势,把握招标竞争发展趋势,扬长避短。

   几家公司在投标后递交了标书,经评审团评审,一致推荐A公司为中标公司。成都标书代写认为,评标结果公示后,C公司发现另一家投标公司B公司与中标公司A公司存在控股关系,不具备投标资格,也存在串通投标行为。应该是判定招标无效,需要重新组织招标工作,于是对代理机构提出质疑。经市财政局查明,甲公司与乙公司法定代表人不是同一人,且两公司股东相同,即甲公司股东为王XX90%、戴%,王XX为法定代表人;乙公司王××30 %,戴××70 %,戴××为法定代表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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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成都标书代写表示,实践中,两个投标人股东相同或部分股东相同的情况比较常见,而正是因为股东相同或重叠,自然会让人质疑两家公司私下协商制作标书的串通行为。但这是一种猜测,一种可能,但不是必然。至于是否构成串通投标,其投标资格是否合格,应当严格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的标准来规定。

  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第十八条规定,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具有直接控股、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的,不得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招标活动。存在供应商股东交叉或者受同一法人控制或者其股东重叠的情形,不属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、管理关系的情形,对其投标资格没有法律限制。但由于他们的关系,客观上讲,有这些关系的供应商进行协同报价的概率较大。招标人有疑问的,评标委员会应当重点审查是否存在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第七十四条、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串通投标的法定情形。

   以上是关于成都标书代写公司总结的,是否参与同一项目投标,标书编制是否存在串通,是否具备投标资格的相关说明和规定。希望能在您参加投标活动时帮助您解决相关问题。